醉酒后发生车祸男子身亡,酒局召集者、共饮者要不要赔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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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qizhenglvsh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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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908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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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餐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
但饮酒过后也容易引起各类安全隐患
因此,作为酒局的召集者
尤其需要注意酒局中饮酒者的安全
近日
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
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
依法判决酒局的召集者对同饮者的损害
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
聂女士邀请邱先生和冯女士等朋友前往其家中聚餐,聚餐过程中饮酒若干。
聚餐结束后,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,聂女士坐在副驾上陪同,邱先生因顺路便一同坐车返回。
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,致邱先生受伤。
经交警认定,冯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,邱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
邱先生无力起身
聂女士便叫车
带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处
将邱先生扶回暂住地后
聂女士在发现邱先生
右胸存在不明红色痕迹
且一直要水喝的情况下
未予以重视
将邱先生安置后离开
邱先生于次日
在聂女士家中死亡
经鉴定,邱先生符合饮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、出血,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,引起急性呼吸、循环功能衰竭死亡。交通事故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。
邱先生死亡后
其家人就赔偿事宜
未能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
遂将冯女士、聂女士
牵引车司机、牵引车挂靠公司
牵引车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
法院审理后认为,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,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,法院应予以支持。
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,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,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聚餐饮酒
酒局的召集者
一方面要引导大家
适量饮酒、照顾每个人的健康、安全
另一方面在酒后
也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
应当照顾、看护醉酒人
或者通知醉酒人家属
保证其安全
并对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
被告聂女士作为酒局的召集者,在明知被告冯女士酒后坚持驾车且未能有效劝阻的情况下,还允许同样醉酒的邱先生一同乘坐冯女士驾驶的车辆,未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。
此外,发生事故后聂女士将邱先生带回暂住地安置的过程,其作为酒局召集者的义务一直延续,但仍未能发现死者的异常。
综上,被告聂女士应当对邱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被告冯女士酒后驾车,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,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已由刑事判决书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。
被告牵引车司机驾驶车辆违规停放,经交警认定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,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因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,故被告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死者邱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明知被告冯女士酒驾危险的情况下,仍然乘坐冯女士驾驶的车辆,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,也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,可以适当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
法院依法判决
各项赔偿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
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
不足部分
由商业三者险
按照30%的比例予以赔偿
仍有不足的
由被告冯女士、聂女士
分别按照40%、20%的比例
予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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